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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脂术后留疤美容诊所担责

发布时间:2017-02-15 来源:北京晨报

  2014年3月31日,孟女士支付6000元手术费到医疗美容诊所做双侧上臂抽脂手术。术后一周,孟女士感觉身体不适,但与医疗美容诊所交涉未果。2016年5月,孟女士起诉称,被告美容诊所负责人承诺抽脂后不会留下任何疤痕,且她此前也做过抽脂手术,并未留下任何疤痕。但此次术后一直伴有高烧、发炎、上臂无力、无法高抬、提举重物以及肌肉痉挛等不良症状。

  拆线后,孟女士双侧腋下各留有宽约1厘米、长约10厘米的永久性疤痕。为此,她起诉要求诊所赔偿6000元手术损失费、1.5万元交通食宿费、3万元精神损失费及1万元案件诉讼费。

  被告辩称,原告上臂抽脂手术是成功的,其腋下并非手术部位。孟女士未遵照医嘱定期复查,且处理不当导致疤痕形成,与诊所无关。

  一审中,孟女士申请进行司法鉴定。经北京市高院摇号确定,由某司法鉴定所对孟女士腋下疤痕的产生与被告实施的抽脂手术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和参与度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所后向法院发函,以孟女士鉴定材料不完整,需提交相关病历材料为由,要求法院对鉴定所需材料进行质证。法院责令医疗美容诊所提交病历材料,但该诊所以病历资料丢失为由未提交。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孟女士6000元手术费及6000元交通食宿费后,孟女士提出上诉,并称诊所故意隐藏病历拒绝向法庭提供系恶意行为,应赔礼道歉。

  市二中院认为,由于医疗美容诊所不能提供孟女士的病历材料导致司法鉴定无法进行且在为孟女士进行手术时尚未取得相关资质,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一审认定医疗美容诊所应对孟女士抽脂术后造成双侧腋遗留的疤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手术行为并未对孟女士造成严重后果,故请求精神损失费不予支持。孟女士在二审中提出支付5万元修复疤痕的后续费用并赔礼道歉均系新的诉讼请求,可通过另行起诉方式解决。据此,二审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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